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市场监管部门,滇中新区教育体育、市场监管部门,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教育体育、市场监管部门,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管理,提高学生餐供餐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昆明市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24〕4号)要求,规范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管理,提高学生餐供餐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含食堂供餐、校外供餐等形式)的陪餐,适用本办法,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多方陪餐,与学生“同餐同价”,陪餐费用自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县两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每月以“四不两直”方式到学校陪餐不少于1次,督促学校落实陪餐制度,帮助学校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原则上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保证每天至少有1名校级负责人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学校教职工:学校应制定教职工陪餐计划,保证每个食堂每餐至少有1名教职工陪餐;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学校应保证每间教室每餐至少有1名教职工陪餐;陪餐教职工应按照陪餐安排提前到岗,与学生一起就餐,对当餐所食用饭菜质量进行评价,对就餐当天食品安全及用餐区域秩序卫生等有关情况等进行监督,收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学校进行整改提升。
(四)学生家长:原则上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支持有意愿的家长陪餐;应有计划地邀请家长代表到校陪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家长代表到校陪餐;应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学生家长入校安全管理;对陪餐家长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学校应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人士:学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符合条件、有意愿的社会人士到校陪餐,发挥
各界监督作用,促进学生餐质量提升。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制定陪餐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陪餐人员、陪餐方式、应尽职责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第五条 陪餐人员应严格落实陪餐要求,在食堂或班级教室与学生一起用餐,对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就餐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价格、份量以及学生就餐秩序、工作人员服务情况等进行评价;应注重听取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主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应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陪餐记录表(可参考附件),由陪餐人员在陪餐后认真登记填写,不得提前填写或填写虚假内容。学校应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整理陪餐记录,抓好陪餐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在一周之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七条 学校应加大陪餐信息公开力度,在食堂公示栏、校园网等醒目位置公布陪餐人员安排,及时公开陪餐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强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不适症状,应当第一时间向校(园)长报告。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暂停售卖餐食,封存食品留样和食堂加工间现场,并及时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学校陪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陪餐制度落实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学校(幼儿园)陪餐记录表
陪餐日期: 年 月 日 餐次:早餐□ 午餐□ 晚餐□
陪餐地点: 陪餐人员姓名:
菜品评价 | 菜品名称 | 外观 | 口味 | 份量 | ||||||
好 | 一般 | 较差 | 好 | 一般 | 较差 | 偏多 | 适中 | 偏少 | ||
环境卫生 评价 | 良好□ 一般□ 较差□ | |||||||||
服务评价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就餐秩序 | 良好□ 一般□ 较差□ | |||||||||
师生反馈的意见建议 | ||||||||||
陪餐人员整改意见建议及整改期限 |
陪餐人员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