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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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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师德规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重新修订后印发实施的全市教师的职业得道规范,《师德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奉献、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规范了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自觉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是绝对不允许的行为,是违法职业道德规范的。

目前,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处理依据是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市教育局要求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纪律,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要敢抓、早抓、抓细,对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为了加强监督,市教育局要求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同时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岗,面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师德投诉举报邮箱、电话,畅通家长反映情况的渠道,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对家长、学生或社会反映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九项行为的教师,各学校要认真查实,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监督举报方式:

1.纪委举报电话:63102385

2.纪委投诉电子邮箱:kmjyjjcs@126.com

3.师德师风问题投诉举报电话:63168582

4.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电话:63149820

5.市教育局局长信箱:kmsjyj@163.com

6.信件投递: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朝云街8号楼南楼5楼 市教育局办公室 邮编:650500

 

延伸解读: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研究制定该文件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有偿补课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有偿补课问题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

  有偿补课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背道而驰,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反过来加剧应试教育的不良竞争。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滋生教育腐败。有些教师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热衷于有偿补课,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副业,将有偿补课当主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败坏校风校纪。极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方式,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败坏师德。有偿补课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破坏教育公平,损害教师和教育行业声誉,社会反映强烈。

  教育部高度重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并将其列为我部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有偿补课的不同主体和形式,研究制订了《规定》。并以印发通知的形式,就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2.问:教育部出台《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严禁有偿补课合法合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学校的办学行为、收费规范及教师的职业道德、岗位职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偿补课显然与上述要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禁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明确划出禁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师德红线。此外,国外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有关教育法规中也明确规定“教师在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等。

  二是各省(区、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为严禁有偿补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颁布的本省义务教育条例或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的梳理统计,有24个省份在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其中,16个省份无条件禁止有偿补课,8个省份有条件禁止有偿补课。其中山东、宁夏等省份已经开展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监督等。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中小学师德水平明显提升,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3.问:《规定》中严禁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有哪些?

  答: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有偿补课的不同主体和形式,我们共列举了六种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问:《规定》中的六种严禁有偿补课行为分别是从哪些角度考虑设置的?

  答:第一、二、三条是针对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行为作出的规定。三个严禁将杜绝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等变相组织的有偿补课以及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联系。第四、五、六条是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的规定。三个严禁将杜绝在职中小学教师自己组织或参与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切断在职中小学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以及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诱惑。

  5.问: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的处分有哪些?

  答:《规定》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6.问:如何将《规定》贯彻落实到实处?

  为突出实效,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必然要求;二是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考虑群众想法,倾听群众意见;三是坚持依法治理,符合法律规定;四是突出治理重点,注重工作实效。

  《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为使文件落地生根,教育部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于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