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昆明,实现全市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奋斗目标,根据《昆明市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昆明市教育局柔性执法《行政指导手册》。
《行政指导手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教育整体服务质量、改善教育执法队伍形象、改进行政监管方式。使执法方式由结果执法向过程执法转变,与教育监管相对人共建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促进民主发展,推动法制建设。《行政指导手册》主要包括行政监管预警、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六项制度及其所配套的相关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手册》是指导本局开展柔性执法工作的依据,主要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柔性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步骤、方法措施、标准要求。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以人为本、因事制宜的原则,凸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者政策的指导、提示、建议等行政指导工作,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指导其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通过推进教育行政执法指导工作,促进教育管理职能职责到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构建和谐教育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昆明市教育局行政监管预警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及时发现教育违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管预警,是指昆明市教育局相关职能处室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行政监管、监测或者群众举报等方式,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教育系统或教育培训机构的动态,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做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的扩大,对行政相对人预先发出预警信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防教育,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预警范围】昆明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教育系统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行政监管预警活动。
第四条【指导原则】行政监管预警遵循预防为主,教育、处罚与引导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预警,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预警方式】行政监管预警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重点问题及专项整治、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情况,采取口头预警、书面预警、会议预警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口头预警应当制作预警笔录。
第六条【预警程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调研等,采集汇总社会教育教学及教育培训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对需要发出行政监管预警的,视其情节和实施范围的需要,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实施预警,并详细记录预警内容。
第七条【建立机制】建立行政监管预警巡查机制。
(一)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针对招生、学生毕业、学校开学、寒暑假等重点时段进行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
(二)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在本级巡查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上级抽查的时机,加大检查力度,在行政监管的重点地段和时段,对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给行政相对人以警示。
(三)巡查的内容包括: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校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周边安全情况,招生(培训)广告情况,教育(培训)质量、师德师风等情况。
(四)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教育(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充分利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每一个举报件,及时掌握教育行政监管预警信息。
(六)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市民代表参与巡查指导,获取信息,及时掌握教育(培训)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工作。
第八条【职权】执法人员进行监管、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四)询问相对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六)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管、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预警控制】严格控制“监管预警”的使用,建立《监管预警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预警实施的相关信息,实施预警人员不得擅自扩大预警的范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定期结合《监管预警使用台帐》进行监督暗访,对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预警人员私自运用预警进行规避,使行政相对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责任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条【预警跟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预警使用台帐》及时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巡查,对已经实施预警的行政相对人,加强重点监管及跟踪,及时掌握预警后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在监管、检查中应当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执法中如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预警责任】行政监管预警由本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实施,局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行政监管预警实行责任制,行政监管预警的首办人员(两人以上)为具体责任人。
附件: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
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
(昆教)预字〔 〕第 号
行 政 相 对 人 | 单 位 | 名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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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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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 姓名 |
| 性别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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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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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
| 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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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 检 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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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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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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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当事人签名(盖章):
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存根)
(昆教)预字〔 〕第 号
行 政 相 对 人 | 单 位 | 名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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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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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 姓名 |
| 性别 |
| 电话 |
| |
住址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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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
| 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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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 检 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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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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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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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当事人签名(盖章):
昆明市教育局行政监管劝勉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引导相对人完善管理,促进相对人遵纪守法,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管劝勉,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或者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问题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原则和对象】开展行政监管劝勉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行政监管劝勉的对象一般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劝勉时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监管劝勉的时机:
(一)接举报或通报现场检查时;
(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时。
第五条【劝勉内容】行政监管劝勉的内容:
(一)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教育教学(培训)活动中需要完善的制度和事项;
(二)群众举报或上级通报的问题;
(三)发生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
(四)整改存在问题的措施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监管劝勉的情形。
第六条【劝勉方式】行政监管劝勉根据日常监管或者其他渠道获知的普遍性问题、个性化问题,以口头劝勉、书面劝勉、会议或者培训等集体劝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存在的问题。个别口头劝勉应当制作劝勉笔录。
(一)日常检查或定期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管理混乱、行为不规范等情况,采取口头劝勉的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整改的措施和方法,并制作现场劝勉笔录。
(二)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要重点劝勉,定期召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劝勉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针对某一时期呈现出的共性问题,进行共性问题劝勉。采取召开会议或者到场所走访等方式,针对特定的共性问题进行大范围劝勉,以促进行政相对人切实整改,防止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四)针对管理制度缺失、管理人员水平较差的行政相对人,约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劝勉谈话,组织到管理水平较高的部门、学校或单位进行学习交流,提高其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及管理水平。
第七条【劝勉启动】行政监管劝勉应当经本局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劝勉记录】劝勉人员应当对劝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内容包括约见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劝勉谈话内容、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劝勉归档】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劝勉的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劝勉情况书面记录,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十条【劝勉事项处理】行政相对人不接受监管劝勉或者虽进行劝勉后不改正存在问题的,应当将其列为巡查、检查及监管的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其有与劝勉内容相同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劝解主体】行政监管劝勉由本局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审计等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局法制机构给予指导、帮助。行政监管劝勉一般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
附件:
1.行政劝勉约见书
2.行政劝勉建议书
附件1:
行政劝勉约见书
(昆教)劝约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等方面存在 问题(苗头),为帮助你单位遵纪守法、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特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座谈。请携带如下材料:
1. ;
2. ;
3. ;
4.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感谢你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行政劝勉约见书(存根)
(昆教)劝约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等方面存在 问题(苗头),为帮助你单位遵纪守法、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特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座谈。请携带如下材料:
1. ;
2. ;
3. ;
4.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感谢你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附件2:
行政劝勉建议书
(昆教)劝字〔 〕第 号
: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接到举报、通报并进行核查后),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苗头):
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特提出以下建议:
。
如有意见,请与 联系。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行政劝勉建议书(存根)
(昆教)劝字〔 〕第 号
: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接到举报、通报并进行核查后),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苗头):
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特提出以下建议:
。
如有意见,请与 联系。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昆明市教育局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执法事项提示,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违规行为来临前或者对经常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行政相对人发出行政执法事项提示书,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注意的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避免或减少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时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时机:
(一)重大活动前;
(二)学生考试前;
(三)节假日期间;
(四)其他需要执法事项提示的时机。
第四条【内容】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
(一)当前形势的要求;
(二)近期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通报;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
(四)处理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据;
(五)依照法律法规要遵守的规定和注意的事项;
(六)预防或者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方法;
(七)如何完善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
第五条【提示方式】执法事项提示可以采取口头提示、书面提示、会议提示或者通过媒体提示等形式,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前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部门各项监管要求。个别口头提示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条【提示程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各类行政许可、管理服务及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执法事项提示书》,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条【归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行政执法事项提示情况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八条【提示主体】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由我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局法制负责指导和帮助。
附件:执法事项提示书
附件:
执法事项提示书
(昆教)提字〔 〕第 号
:
近期,因
,
现就有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
请你单位按照上述提示要求,规范管理,遵纪守法,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签收人):
执法事项提示书(存根)
(昆教)提字〔 〕第 号
:
近期,因
,
现就有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
请你单位按照上述提示要求,规范管理,遵纪守法,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签收人):
昆明市教育局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认真落实我市“三步式”(在行政执法中“先进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执法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本局执法机构根据“三步式”执法工作的要求,对违法违规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原则】轻微违法警示应当结合执法实际,突出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首次违法违规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用轻微违法警示方式,并要求其规范管理,遵纪守法,避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五条【警示方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巡查、检查、案件举报等方式受理的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后,对适用警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警示。警示分规范教育和限期整改两个步骤。
第六条【警示程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应当先对相对人进行规范教育,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轻微违法警示书》,由行政相对人签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期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警示内容】警示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自行纠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以及整改的要求等。
第八条【警示事项处理】警示时间期限届满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整改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没有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到达整改要求的,应当进入行政处罚处理程序。
(三)在警示时间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警示时间期限的限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第九【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警示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条【警示主体】警示由本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实施,本局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帮助。
附件:轻微违法警示书
附件:
轻微违法警示书
(昆教)警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你(单位)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我局特对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轻微违法警示。你(单位)在收到此警示书后,如能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在 日内自行整改完毕,我局将不再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轻微违法警示书(存根)
(昆教)警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你(单位)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我局特对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轻微违法警示。你(单位)在收到此警示书后,如能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在 日内自行整改完毕,我局将不再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昆明市教育局违法行为纠错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者处罚后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行政指导,注重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昆明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本制度所称违法行为纠错,是指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责令相对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者处罚后违法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条【基本原则】违法行为纠错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纠错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适用范围】在所有行政处罚过程中,都要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其违法行为及消除危害后果。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属于行政纠错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部门】案件纠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实施,法制工作部门给予指导、帮助。违法行为纠错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第七条【实施对象】行政相对人违反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已造成违法事实,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纠错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实施程序】
(一)违法行为纠错对象的确定
1.通过行政检查、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取证;
2.根据收集与掌握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由执法人员确定违法行为纠错对象。
(二)实施违法行为纠错
1.向纠错对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列出违法行为纠错的内容,并确定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与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根据违法行为纠错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有关规定,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根源,制定整改措施,责令其纠错改正,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期限,期限一般为七天,确需延长的,不超过一个月;
3.谈话结果需书面记录在《违法行为纠错检查表》上,经违法行为纠错对象核实后签字。同时,违法行为纠错对象应当就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第九条【纠错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二)责令其纠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三)停止何种违法行为;
(四)改正何种违法行为;
(五)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第十条【纠错处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并根据被处罚对象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自行整改的结果,可以作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监督整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纠错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纠错对象应当及时跟踪回访,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其纠错改正情况,督促其落实整改。对违法行为纠错对象限期整改到位,纠错效果明显,予以从轻处理;对整改不力,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存在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纠错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贪腐,贪腐,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附件: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违法行为纠错检查表
附件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昆教)停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特此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
(昆教)停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特此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附件2:
违法行为纠错检查表
案件名称 |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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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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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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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及纠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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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及纠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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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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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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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纠错检查表(存根)
案件名称 |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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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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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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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及纠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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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及纠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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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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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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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重大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对重大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重大案件相对人进行回访调查,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反复,并了解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回访中既要做到有错必纠,帮助、引导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又要耐心细致地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法。
第四条【回访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或影响较大的跨区域案件;
(四)情节复杂或其他重大、疑难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回访的案件。
第五条【回访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得到改正;
(二)行政相对人存在何种困难和问题,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
(四)执法人员是否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工作有何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回访时机】案件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回访。
第七条【负责部门】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局法制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案件回访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但执法人员不得回访其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回访方式】案件回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第九条【回访处理】回访中发现案件相对人没有整改的,应当督促其整改;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相对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重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进行反馈: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相对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相对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者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地进行解答和宣传教育。
第十条【回访要求】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工作作风、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树立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和谐执法的良好形象,不得贪腐,贪腐,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回访报告】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局法制工作部门报告重大案件回访情况。
附件: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
附件:
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
回访单位 (或自然人)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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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 原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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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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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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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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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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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原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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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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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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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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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回访登记表(存根)
回访单位 (或自然人)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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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 原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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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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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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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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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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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原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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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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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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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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